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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範

来源网络2023-01-02 17:50:04 34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範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权委託书》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複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档案及身份证件複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複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複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複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範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档案。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複印件。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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