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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2023-01-02 17:51:31 40

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範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範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噹噹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 简介:登记机关应噹噹场告知申请人
  • 管理办法: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 质权契约:自然人身份证明複印件

基本信息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基本含义

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13年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就作了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管理办法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契约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複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複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契约;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複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

第四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档案。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契约修正案或者补充契约;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档案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複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

第六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质权契约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契约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档案;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噹噹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準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複製。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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